近期,陆续有群众到我厅反映部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能按期返还集资款项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办学校与群众签订的借款合同、合作助学协议等集资活动是民事经济行为。民办学校和群众应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依法解决双方纠纷。
二、民办学校及其负责人组织或参与集资是独立法人的行为,由组织实施集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保护合法投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非法集资活动,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三、国家成立有专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组织机构,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集资群众可通过合法的渠道依法解决问题,以免贻误时机,造成更大损失。
四、集资群众到党政机关反映问题,请遵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理性、有序反映诉求。
希望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