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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2020-12-28 09:16 陕西民办教育协会    (点击: )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本会是由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民办教育行业健康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民办教育事业的工作者,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反映行业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坚持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办会原则。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以习近平关于我国高等教育要做到“四个服务”为指导方针,团结凝聚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等,推动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二)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活动,促进会员团结合作、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补台,推动各层次办学机构抱团发展,携手并进;
    (四)积极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科学和理论研究,推广民办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整合相关科研力量,组织团体科研攻关。促进民办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开展民办教育评估;探索行业标准规范;
    (五)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争取参与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法规及发展规划的调查与起草工作,承接政府第三方购买服务,为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检查、调查研究等服务;
    (六)培训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
    (七)组织编辑有关民办教育报刊和资料,交流民办教育信息;为会员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
    (八)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民办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九)代表我省民办教育行业表达利益诉求;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十)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取得明显成绩;
   (四)关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参与民办教育科学研究、管理、行业服务或民办教育实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拟入会单位或个人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向被批准入会的单位发出批准入会通知书;
    (四)协会理事会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协作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编印的信息资料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在协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工作报告等文章,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每年至少提交一篇材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离会: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理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熟悉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如因相关政策限制,法人与会长可以不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会组织机构建设需要,提名和罢免或调整协会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本协会可成立若干专题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和鼓励团体会员单位成立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全面监督协会工作及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遵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研究补充修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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