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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2013-09-01 06:29 来源:陕西教育厅    (点击: )
[字号: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四十九号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于2011年9月23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国防教育对象、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条〔方针原则〕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权利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领导与协同〕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国防教育创造条件。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同同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
    第六条〔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防教育机构〕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机构职责〕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落实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拟定和实施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五)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
    (六)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部门职责〕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开展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主要新闻媒体开设国防教育专栏,普及国防知识。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察、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公安等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国防教育工作。
    公务员管理机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教学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加强对干部的国防教育。
    第十条〔单位职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干部职工教育计划,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单位负责人承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的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社团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二条〔基层组织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第三章  国防教育对象、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其他人员为国防教育普及对象。
    第十四条〔国防教育内容〕  国防教育的内容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方针、原则确定,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需要,增强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观念。
    国防教育普及对象应当学习国防法律法规,了解国防知识与军事常识,熟悉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国防教育重点对象,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科技、国防专业知识,掌握必备的军事技能。具体内容依照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国防教育形式〕  国防教育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军事体验、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重点对象和中小学生还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结合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军事日活动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
    (二)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三)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设置国防教育教研机构,配备专职教师,开设国防教育课程,进行军事训练,开展国防教育;
    (四)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结合课堂教学、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五)初级中学和小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六条〔学生安全〕  学校以及承担学生军事训练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科学制定军事训练方案、军事体验方案,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国防教育日〕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国防教育办公室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十九条〔经费使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教学经费,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物,支持国防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师资建设〕  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省、设区的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
    第二十一条〔教员选聘〕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系统的国防知识、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任教能力。国防教育教员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英雄模范人物、国防科技人员、在职或者离休退休干部;
    (二)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军队退役人员和民兵、预备役骨干;
    (三)学校教师;
    (四)其他适合担任国防教育教员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教员类别与职责〕  国防教育教员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
    专职教员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兼职教员主要协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或者是军队派遣现役军人。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
    第二十三条〔军队支持〕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驻陕部队、军事院校可以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教员,提供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教材编审〕  省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全省通用的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报上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查。
    设区的市国防教育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写辅助性、补充性国防知识读本,报省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查。
    国防教育教材未经审查不得出版发行。
    第二十五条〔特定场所义务〕  下列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
    (一)纪念馆、纪念地、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场所;
    (二)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场所;
    (三)军事训练场所;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国防教育基地条件〕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省国防教育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撤销命名。
    第二十七条〔国防教育基地命名〕 申请命名国防教育基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申报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经省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二十八条〔国防教育基地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费用支出较大的国防教育基地,给予适当经费补贴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保障国防教育基地发挥作用。国防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九条〔支持社会国防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国防教育展览、出版国防教育作品,开展公益性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考核〕  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双拥模范城(县)条件之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法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
    (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设施或者损毁展品的;
    (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
    第三十二条〔乱收费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防教育活动中或者借用国防教育名义乱收费的,由价格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返还;拒不改正的,按非法收入的一倍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职人员责任〕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依法推进全民国防教育的普及深入
 ——省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人就新修订的《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答记者问
 
    9月23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省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新修订《条例》实施中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重新修订的《条例》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总结实践经验,着眼未来发展,修订具有我省特色的国防教育条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的社会氛围;二是有助于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相统一;三是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四是有助于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和中央8号文件精神,确保国防教育开展规范有序、扎实有效。

    问:新修订的《条例》主要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答: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我感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体现了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思想理念;二是实现了与上位法的有机衔接;三是科学总结了多年来我省国防教育实践经验;四是明确了解决国防教育重难点问题的法律依据。

    问:新修订的《条例》对有关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防教育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全民国防教育活动,没有健全的领导机构,难以保障《国防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设立国防教育办公室,健全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这些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虚设虚编,没有专职工作人员的问题。

     问:新修订的《条例》对有关部门规定了哪些职能作用?
    答:关于国防教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明确了6条要求。同时,明确了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省军区系统负责所属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国防教育工作。

    问:新修订的《条例》对领导干部国防教育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新修订的《条例》把领导干部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对象,在教育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 各级党委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中心组理论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干部职工教育计划。单位负责人承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同时,要求结合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党委议军会和军事日活动开展。

    问:新修订的《条例》对学校国防教育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新修订的《条例》分类规定了高等学校、高级中学、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和初中、小学学校国防教育的形式和要求,细化了《国防教育法》的原则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科学制定军训方案、军事体验方案,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预案,防止事故发生”,并针对当前学校国防教育存在的安全隐患,强调学校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问:新修订的《条例》在国防教育保障方面明确了哪些措施?
    答: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国防教育的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要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经费内列支国防教育经费。在师资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国防教育教员选拔、培训、管理等方面内容,加大了师资保障力度。在教材保障方面,规定省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全省通用教材,地市级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编写辅助性教育读本。在场所保障方面,明确了开展国防教育的场所、国防教育基地的评选条件、命名标准、申报程序以及政府在规划、建设和管理国防教育基地工作中的职责。明确提出了国防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

    问:下一步如何抓好新修订《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答:一是精心筹划,切实组织好新修订《条例》的宣传教育。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刊登播发新修订的《条例》全文、转载领导讲话、播放电视专题片、开辟网上论坛、征文等方式,全面掀起学习宣扬高潮。并把新修订的《条例》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教学、学校军事理论课、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及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内容,组织好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落实法规的政策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新修订的《条例》和中央《意见》明确的职责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规定措施,对已有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完善,建立与法规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三是加强指导,确保新修订的《条例》落到实处。省国防教育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人员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法规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帮助制定工作计划,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国防教育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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