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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孙霄兵: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教育营利确立法律保障
2020-06-18 15:08 教育政策法规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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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争议时间较长,并引起广泛讨论的法律。
    日前,本刊记者就争论的焦点、其对民办教育及中国教育的影响等问题,专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执行会长兼教育法制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孙霄兵。孙霄兵具有很深的教育情怀,他曾参与制订了诸多教育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和通过付出了很多心血。
    在接受采访时他强调:“《民办教育促进法》解决了很多有争议的问题,确立了教育营利的合法性,为民办教育的大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力度空前记者:您曾说过,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经历了很长时间,过程很艰难,其原因是什么?孙霄兵:2015年12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教育法一揽子修订“三过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获表决通过,而《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暂缓表决。直到一年以后的2016年11月7日,经过三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才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法时间之所以这么长,是因为在如何体现举办者利益上存在争论。
    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新民促法修改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就是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民办学校不能取得收益,营利性学校可以取得收益。但是,很多人包括举办者、社会舆论都反对分类管理,坚持合理回报,导致迟迟无法提交表决。
    2002年规定的合理回报是有问题的。合理回报没有任何限制,这就是说任何举办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任何方式进行分红。如果学校成了老板的提款机,没有积累,没有剩余资产,那么学校还怎么发展?从2002年到2016年,已经14年了,一直是合理回报,长此以往,我国的民办教育怎么提高质量?所以,必须坚持分类管理。好在经过讨论,大家的认识已经统一,现在各地正在制订落实政策,新民促法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来。记者:修法的目的是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在新民促法中,为民办教育拓开了哪些新的发展空间?孙霄兵:新民促法对民办教育的分类政策作了重要的制度规定,随后,在2016年12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又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提出具体要求。随着新民促法的实施,一系列针对民办学校在税收、收费、补贴、使用、扶持、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将陆续出台。在收费方面:按照新民促法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意见》规定,进一步明确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和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省政府根据办学成本,还有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学校的收费按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在政府扶持方面:新民促法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学金、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资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措施;对于非营利性学校,政府要给予更多扶持。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要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在税收政策方面:新民促法第47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新民促法第51条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的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供给土地。《意见》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相应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认定之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在土地使用方面:《意见》规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政府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记者:新民促法规定,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学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倒退。对此您怎么看?孙霄兵:在整体放开的情况下,义务教育不允许举办营利性学校,完全由国家来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这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因为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个规定可以保障义务教育不留任何死角,保证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扶持。
    记者:您提到整体放开,该如何理解?孙霄兵:这次修法不仅全面放开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办学,还放开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可以说,修法的力度是非常大的,因为教育从来都是强调公益性,放开营利性办学到这样的程度,应该说是空前的。资本大规模进入教育的渠道已畅通记者:应该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孙霄兵: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键,是看学校投资者是否分红,分红就是营利,不分红把经费用于教育发展就是非营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记者: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划分,会不会为找不到出路的热钱提供一个涌入教育领域的机会?
    孙霄兵:可以说,新民促法打通了金融资本大规模进入教育领域的通道。学校已经允许办成营利性的学校,正如我前面所谈,不仅仅是培训机构,而且正规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硕士、博士,都可以办成营利性学校。这就意味着,学校可以按照企业来运作,可以上市,可以融资。进一步讲,新民促法为教育营利确立了法律保障。允许教育营利是新民促法非常重要的突破,这个突破既是理论上的,也是实践上的,对很多人来讲这是不可想像的。
    教育是否可以作为产业来运作,存在很大争议,但是新民促法作了一个修改,开了一个口子。有的民办学校经过自己的选择,可以办成营利性的学校,办成公司,按公司进行登记,可以进行产业化运作。这是中国教育的一个巨大突破,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巨大突破。
    记者:按照这样的划分,投资者会不会更倾向于选择营利性?孙霄兵:不是这样,很多投资者还是会选择非营利,这也是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投资者选择非营利的动机是希望树立社会品牌,推动营利性事业的发展。比如马云等人办湖畔大学,并不是要通过办教育挣钱,而是要树立教育家、慈善家的形象。记者:现在再谈公益性,应该怎样理解呢?
    孙霄兵:公益性事业是可以营利的,公共汽车、自来水厂等都是公益事业,但是这些单位也是企业,它可以有利润,不仅有利润,还可以分红,投资者可以取得收益。公益性把为社会服务作为宗旨,但是具体的管理模式,可以是公司化的也可以是非公司化的,也可以是捐赠制的,也就是说,有很多种达到公益性目的的途径。民办教育领域可能诞生世界一流学校。
    记者:对中国教育而言,新民促法的意义是什么?孙霄兵:从某种意义上说,新民促法全面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前有一个论调,说教育是计划经济最后一个堡垒。现在已经允许办学历教育,而且可以营利了,怎么还能说教育是最后一个堡垒呢?我认为,这个论调从此可以休矣。新民促法的一系列规定必将提高我国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必将使中国的教育越来越适应人的发展的需要,越来越适应社会的需要,从而提高整个中国教育的质量。中国的教育质量如何提高?世界一流大学怎样建设?目前这些问题的讨论还仅仅停留在公办学校范畴内,还没有拓展到整个教育事业也就是民办学校当中。
    我们看到,世界一流大学,比如耶鲁、哈佛、麻省理工等都是私立学校,是由投资者举办的。教育的基础是财力,没有雄厚的财力,就不可能有校园的大楼,不可能请来一流的老师,也就不可能有一流的大学。现在,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渠道打通了,营利性学校从社会上筹资的渠道打通了,可以进行资本运作,这就解决了民办学校的财力问题。
    我认为,今后世界一流的大学,很可能从中国民办学校当中诞生。记者:新民促法将在哪些方面促进互联网教育企业的发展?孙霄兵:WTO服务贸易有四个特点,即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流动和境外消费。民办教育包括民办互联网教育企业,将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形成多元、个性、特色、定制的特点。通过互联网,两者之间很容易结合起来。
    我们民办教育产生的新机制,加上优质互联网这样一个先进方法,就会开出更绚丽的花朵,使我们中国的教育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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