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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五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
2019-03-04 11:32 陕西省教育厅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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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要求,规范陕西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日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陕教规范〔2019〕5号)。方案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要求,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努力提高校内教学质量,提高学校课后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家长转变教育理念,引导学生理性、有序、有选择性地参加校外培训机构。2020年年底前,形成全省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1.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按照《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陕教〔2018〕67号)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县(区)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在2019年6月以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2.依法依规审批登记
    各县(区)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3.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重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学内容和时间等办学行为,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设立和监管办法。研究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4.落实年检年报制度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辖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各地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发现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教学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或者学生所在年级教学大纲的,要坚决予以制止。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5.公布黑白名单
    要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分批次向社会公布白名单、黑名单,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要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6.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把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及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是否存在“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7.做好学校课后服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所收取费用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教师的补助,包括发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适当增加额度,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解决在正常教学任务以外增加教师工作量的劳务报酬问题。
    8.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要严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相关人员责任。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规范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省教育厅等多部门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陕教规范〔2019〕4号)。文件明确指出: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等。具体内容见下文:
                                                             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在各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从事非学历教育类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二、基本条件
    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或讲义。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
   (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同时,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二)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其行业表述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语文培训班”“初中二年级数学培训班”。
     四、师资队伍
    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一)根据培训机构开办的学科和招收的学员配备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二)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
   (三)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四)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一)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二)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地房屋质量、食品卫生、消防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三)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培训。
    (四)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场所。
    六、培训项目、课程及资料
    培训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有明确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配备相应的培训资料或讲义。
    (一)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三)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课程相匹配的培训资料,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培训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涉及引进教学资料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陕西省有关网络安全及信息化方面的相关规定。
    七、教学点设置
    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八、地方标准
    本指导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市(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市(县、区)的具体设置标准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九、本标准自2019年2月25日起施行,2024年2月24日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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