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及教育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陕西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定《陕西省教育厅信息公开考核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检查由厅办公室按照规定对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检查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检查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3.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检查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监督活动由厅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对本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七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社会评议内容:
1.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各处室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3.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4.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社会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陕西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