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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藤董事长在新华网和《人民政协报》刊发署名文章
2016-11-25 16:25 来源:西安外事学院官网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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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式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民促法修法通过,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法可依,这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历程上的一件大事。在民办教育界一片关注之际,新华网和《人民政协报》分别刊发了我校董事长黄藤的署名文章《教育·声音:写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通过之际》和《拥护之余的思考和企盼》,原文如下:

 

 

新华网2016年11月09日

教育·声音:写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通过之际

    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 备受瞩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于2016年11月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我国民办教育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促法”)颁布实施14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根据教育部《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达4570.42万人。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特色日益凸显,我国民办教育已经由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发展成为广大家长和学生的“重要选择”,是推动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经过了十多年的大发展大繁荣,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走到了一个新的路口,面临着新的抉择。为了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2002年通过的《民促法》根据当时的国情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做出规定,允许取得“合理回报”。但是,由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校”,民办教育举办者无法在营利性教育上取得真正的突破。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上位法的修订为《民促法》的修订铺平了道路。

   “分类管理”是此次《民促法》修订的核心。新修订的《民促法》明确规定,将民办教育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明确提出了政府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多种方式予以扶持,包括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土地政策。分类管理为民办教育公益化、社会化办学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消除了政府支持民办教育的主要障碍。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后,政府的支持为学校长期稳定发展的提供了坚强后盾和保障,办学者可以集中精力提高办学质量,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探索特色办学。

   一大批坚持非营利办学的举办者推动了民办教育的分类改革。早在2013年12月,由吉林华侨外国语大学、西安外事学院等26所具有很好办学基础的民办高校发起成立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明确提出了公益化、社会化和非营利性办学宗旨和目标。联盟高校共同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办学,不谋求任何经济回报,办学经费全部用于所在高校建设与发展。截至2015年,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已经扩展到74家。在政府部门指导和民间力量推动下,公益性办学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赞赏。

   新修订的《民促法》也对营利性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允许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效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可以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分配。新规定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市场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顺应教育产业国际化的新举措。

   《民促法》的修订,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数千万学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们对修订通过新的《民促法》表示衷心的欢迎和拥护。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在贯彻落实新《民促法》的过程中,既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事业中来;同时也保护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的积极性,促进各类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随着新修订《民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将会迎来新的机遇。我们相信,针对社会上广为关注的各种问题也将会在实践中得到解决,就像新中国成立之初要解决旧中国体制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要解决计划经济年代的体制一样。民办教育有着天然的良好发展基因,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新的《民促法》必将为我国民办教育高速发展插上翅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西安外事学院董事长 黄藤) 

 

 

 

《人民政协报》2016年11月9日第9版

拥护之余的思考和企盼

黄藤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通过,作为一个民办教育的创业者和教育科学研究者,由衷拥护这个修法决定,心情之兴奋大抵与2002年12月28日得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样。如果说2002年的激动是因为国家立法赋予了民办教育以“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那么今天的高兴是国家又为民办学校“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

    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他又说,“它们(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于是,兴奋之余,我在想,马克思的教导是要我们懂得,全国人大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修订决定,本质上是要反映并能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内部及其与外部社会的经济关系。因此,在我看来,此次修法意味着现存的民办学校可能要向草创以来粗放的发展阶段相揖而别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总结改革开放“重要经验”部分指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今天民促法修订,既是中央有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顶层意志的体现,又是民办教育摸石头过河发展阶段的基本终结。

    此次修订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考虑和阐述的理由是充分的。众所周知,非营利机构是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间特别是二次大战后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的“政府以外的为实现社会公益的组织”。顾名思义,不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要受更多的明文法律的约束,而其诞生的根本原因是那些私人大财团为了逃避国家税收抑或公益目的而捐资成立的。我国民办教育机构是独具中国特色的经济构成和成长道路,迄于今,充其量也不足30年历史。鉴于我国民间资本巨头数量及规模尚欠、非营利文化还没有成熟,要鼓励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发展恐怕要在相关配套法的修订完善、捐赠文化的倡导等方面全方位着力。

    为了与来自人民群众教育需求多样性相匹配,企盼在之后实施细则、配套措施制订过程中,充分激发民办教育的积极性,落实2010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的大目标。

(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西安外事学院董事长)

 

 

 

 

 

 

 

 

 

 

 

 

                                                                                                                                                 责编: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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