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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员工入职后被发现证书作假能辞退吗?
2013-09-01 05:09 来源:前程无忧论坛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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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有一员工使用假的学历证书,在入职4个月后被公司查出,公司出具了书面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现这名员工以公司在其入职时未查出其证书系作假,表示公司既然在其入职时已经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表示公司是默认其行为的,要求公司给予他赔偿。请问:公司是否需要给予该员工赔偿?   

    [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律师答复:]   

    这个员工的说法纯属狡辩,你们不必纵容他这样不诚信的行为。   

    我国的劳动法在制订的过程中考虑到,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占据一定强势,因此条款适当向劳动者作了倾斜性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的正当权利也会被侵蚀。诚信是劳动合同建立的一大原则。无论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的相互了解还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履行过程,用工双方都必须做到诚信 。为了避免出现不诚信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使用伪造的学历证书,谎称自己具有一定的学历,这是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在误以为该员工确实具备该学历的认识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确实以欺诈手段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可以立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可以发现,因为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现在这个员工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有不同看法,认为劳动合同签订就是默认其伪造的证书,这当然是无稽之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以,他如果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完全可以去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来做确认。现在这样盯着你们单位索要赔偿,很可能是其抱着想多骗一点是一点的心态和你们纠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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