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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你真的搞懂了吗?
2020-05-19 17:14 就业网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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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针对三方协议是否就是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我可以很确定的告诉大家,绝对不是。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虽然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但他们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他们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三方协议最大的特点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多了学校这一方,究其根本,相当于一份“求职意向合同”,其目的就是加入学校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正式用工时订立劳动合同。防止用人单位降低事先约定的工资待遇,保护毕业生的利益。通俗的说,就好比《合同法》中预合同与本合同的关系。简单的举个很生活化的例子,我们在买房子时首先会跟房产公司签订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再签订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者的目的就是为了另行订立后者。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也大抵如此。

    其次,关于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具体区别,我会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述。

    (1) 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前者属于部颁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基本法律;

    (2) 签订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工作约定,是关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标明,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是学生和用人单位就从事具体工作和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 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先,劳动合同签订在后(一般是学生到单位报到后).当然,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可以先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后续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再予以认可;

    (4) 签订目的不同: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就业基本情况的认定,是确定学生工作意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校编制就业计划和负责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 签订主体不同:就业协议(学生与单位)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学校签章后列入就业方案;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单位)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

    (6) 时效性不同:就业协议的效力从签订之日开始到工作岗位报到结束。其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所以,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7) 如果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中已经注明有关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内容的,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可以作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这些条款必须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列入其中,在双方都认可后,才可以继续生效。

    最后,简单的跟大家分享一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试用期值得注意的三个关键点,第一,关于试用期的时长,这也是很多同学比较迷惑的问题,他们不知道自己跟单位签订合同时试用期到底多长比较合适,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时间的长短根所签合同的年限相关,一般劳动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第二,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辞职,是否要付违约金?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同时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服务期和商业机密的,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辞职,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

    第三,能否连续约定多个试用期。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有两种结果,要么是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被辞退,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享受新的待遇和权利,而不可能接连出现两个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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